| 2017年江蘇農商行招聘考試:法律練習題(59) |
| 時間:2016-08-31 18:12 來源:江蘇農商行招聘網 作者:songqing 點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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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江蘇農商行招聘考試:法律練習題(59)
1.關于危害結果的相關說法,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?
A.甲男(25歲)明知孫某(女)只有13歲而追求她,在征得孫某同意后,與其發生性行為。甲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
B.警察乙丟失槍支后未及時報告,清潔工王某撿拾該槍支后立即上交。乙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
C.丙誘騙5歲的孤兒離開福利院后,將其作為養子,使之過上了豐衣足食的生活。丙的行為造成了危害后果
D.丁惡意透支3萬元,但經發卡銀行催收后立即歸還。丁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
2.關于故意的認識內容,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?
A.甲明知自己的財物處于國家機關管理之中,但不知此時的個人財物應以公共財產論而竊回。甲缺乏成立盜竊罪所必須的對客觀事實的認識,故不成立盜竊罪
B.乙以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竊取軍人的手提包時,明知手提包內可能有槍支仍然竊取,該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槍。乙沒有非法占有槍支的目的,故不成立盜竊槍支罪
C.成立猥褻兒童罪,要求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
D.成立販賣毒品罪,不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販賣的是毒品,而且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所販賣的毒品種類
參考答案及解析
1.答案:A
解析: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對法益所造成的實際侵害,它具有因果性、侵害性、現實性、多樣性和規范性。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****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****罪問題的批復》規定,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****而與其發生性關系,不論****是否自愿,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,以****罪定罪處罰。《刑法》第236條第2款規定,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****的,以****論,從重處罰。所以A項所述的甲的行為是侵害了孫某的合法權益,已經造成了實際損害,所以A是錯誤的。應選。《刑法》第129條規定,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,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,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而B項中警察乙雖然在其槍支丟失后沒有及時報告,但是清潔工撿到槍支后立即上交,沒有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后果,沒有對法益造成實際侵害,所以B的說法是正確的,不應當選。《刑法》第262條規定,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,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C項中丙誘拐5歲孤兒離開其監護場所(孤兒院),盡管該孤兒在丙的養育下過上豐衣足食的生活,但丙的行為仍然觸犯了《刑法》第262條的規定,造成嚴重后果,所以C項的說是正確的,不應當選。《刑法》第196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,數額較大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:……(四)惡意透支的。前款所稱惡意透支,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,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。根據上述法條可知,D項中丁某的行為并沒有構成對法益的實際侵害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,所以D項的說法是正確的,不應當選。
2.答案:C
解析:一般情況下,盜竊自己的財物不成立盜竊罪,但是,如果盜竊本人已經被依法扣押的財物,或偷回本人已經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財物,以致他人因賠償責任而遭受財產損失,也構成盜竊罪。A項中,甲明知自己的財物處于國家機關管理之中,仍然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取回,仍然可以成立盜竊罪,因此,A項說法錯誤,不選。B項中,乙已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及其結果可能是盜竊槍支,而希望或放任該行為的發生,屬于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,因此,依然成立盜竊槍支的犯罪,B項說法錯誤,不選。猥褻兒童罪,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,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。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,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。因此,成立猥褻兒童罪,要求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,C項說法正確,應選。販賣毒品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,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,或者以販賣的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。因此,販賣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販賣的是毒品,但是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販賣的毒品種類,D項說法錯誤,不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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